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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保证金有效吗
2018-03-27 10:13:00 来源:本站
张小姐与王先生于2003年结为夫妻,婚后两人生活一度幸福美满。但自从2005年开始,张小姐发现丈夫王先生经常夜不归宿,起先王先生只是说工作忙,需要加班,张小姐也没多想。直到一天晚上,张小姐意外地发现丈夫和另外一个女人在一起时,才终于忍不住再次问及丈夫,王先生迫于妻子的攻势而承认自己在外面有女人,听罢,张小姐悲痛欲绝。王先生见此情景便主动向张小姐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再也不和那个女人来往了,如果自己不信守承诺,愿意给张小姐50万元精神损害补偿金,并立了字据。张小姐想毕竟自己还深爱着丈夫,心一软就答应了,张小姐在丈夫的保证字据上签好自己的名字,把字据收好后,两人又眉开眼笑了。但张小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两天后又和那个女人来往,并且夜不归宿。张小姐彻底失望,只有离婚。于是,张小姐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的同时,还要求丈夫支付向她承诺的“出轨”保证金50万元。丈夫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支付50万元保证金,张先生解释说字据是自己写的不错,但当时只是给妻子一个安慰,不能当真。问法院能否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中,张小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丈夫王先生所写的保证书,从法律上来讲,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约定,只要这种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的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约定就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因为约定的数额较大就怀疑其约定的有效性。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最后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丈夫王先生赔偿张小姐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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